京旗云(jflag.cn)招商引智重点提醒:江浙等地区人才计划不同地方政府其具体要求、申报时间等可能有不同,本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联系局座18515186135沟通人才项目申报及相关事宜。
一、基本条件
1.创业人才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创新人才应具有博士学位;文化创新创业人才学历应具有硕士学位(文化创业人才可放宽至学士学位);高技能创新人才学历应具有硕士学位(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本科)。其中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2000年1月1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有4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1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技术技能或管理教育培训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文化创新创业人才有4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1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文化创作、生产、研究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3.创新创业类申报人应为2021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首次从南通市外引进来如,或原在南通工作、离开南通满三年,入选后能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文化创新创业、高技能创新类人才应为2021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首次从江苏省外引进来如,或原在江苏工作、离开江苏满三年,入选后能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
4.申报企业应于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工商、税务和社保等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有2名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励的除外)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5.创新人才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均不少于2万元(事业单位可放宽至8000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薪酬发放证明(提供银行流水)为准,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薪酬不得降低(资助资金不得抵扣薪酬),且须连续提供不少于3年的上述证明材料(申领经费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优先支持:海外、省外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认可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人才;全职引进人才;自带较大比例资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团队建设合理的创业人才;“8090”如才回如计划支持对象。
6.申报人才为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报:
a.企业(集团)内部跨区域人事调动,或上一家单位和申报单位同属一家控股公司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或母子公司关系的人才(南通市内流动,且劳动关系已经转移到我县的,可申报)。
b.已享受江苏省或省内其他市(县、区)人才计划资助的人才(原所在地人才主管部门出具未享受资助证明的除外);
c.挂职期限内的科技镇长团成员;
d.已获得我县“扶海英才”计划资助的(以团队成员身份获得过团队类项目资助继续申报个人项目的除外);
7.每位人才仅能选择一类项目进行申报。
二、分类条件
各类人选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主创业类
1.申报人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创办企业应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期间注册成立,申报人应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不包括监事,同时已在工商信息系统中备案)。外籍人才可由其中国籍配偶代任职。
3.自然人直接出资的,申报人在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且本人实缴并计入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个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不限制持股层级,申报人在申报企业折算货币出资不少于400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计入注册资本的实缴货币出资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30%(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股权占比。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的,不少于20%;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不少于10%)且为第一大股东。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申报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兼有两种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50%计算;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折算后申报人需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
原则上不认可代持股关系(外籍人才可由中国籍配偶代持;如外籍人才的配偶同为外籍,也可由外籍人才的中国籍父母或子女代持。上述特殊情况代持的,须提供双方关系证明、股权代持公证书)。
4.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优先支持:申报人才实到货币注册资金大、占股比例高的人才,所办企业税收、社保、就业贡献大的人才,企业已有社会资本投入的人才。
(二)企业创新类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2.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由国家、省级重大人才计划或工程入选者创办;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先进性企业、动漫企业,或通过省级以上软件企业团体标准符合性评估;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④符合如东县或所在镇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省“1650”产业体系和“510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所需的“高精尖缺”企业,由县发改委或镇、(区、街道)出具说明。
3.创新人才一般要求全职引进到我县工作,非全职创新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由境内省外引进;②来自高校院所的国家顶尖人才;③经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人才到申报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证明。
优先支持:企业高薪聘用人才、全职引进人才、海外人才、顶尖人才。
(三)文化创新创业类
1.文化创业类
(1)申报人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创办企业应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期间注册成立,申报人应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不包括监事,同时已在工商信息系统中备案)。
(3)自然人直接出资的,申报人在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且本人实缴并计入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个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对于上两级持股公司均在境外注册的,可放宽至两个层级),申报人在申报企业折算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计入注册资本的实缴货币出资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30%(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股权占比。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的,不少于20%;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不少于10%)。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申报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兼有两种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50%计算,总额须超过100万元;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
原则上不认可代持股关系(外籍人才可由配偶代持;如外籍人才的配偶同为外籍,也可由外籍人才的中国籍父母或子女代持。上述特殊情况代持的,须提供双方关系证明、股权代持公证书)。
(4)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优先支持:申报人才实到货币注册资金大、占股比例高的人才,所办企业税收、社保、就业贡献大的人才,企业已有社会资本投入的人才。
2.文化创新类
(1)我县文化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包括文化创业以及党校或高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新闻传播、文化艺术、文化科技、文化产业及相关领域专业人才。
(2)在文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中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经营管理、文化科技创新类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文化艺术类可放宽至副高级职称。
(3)获得过省级以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要奖项。
(四)高技能创新类
1.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境外引进的具有同等技能水平(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出具证明)的技能人才。
2.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
3.国内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能够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境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
4.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②“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③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够从事职业院校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④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要求或具有一流的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
5.引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②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③省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④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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