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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

重庆两江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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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聚焦汽车、电子信息核心配套材料,新能源、石墨烯、纳米纤维、纳米薄膜、气凝胶、生物材料、超导材料、增材制造等前沿新材料及研发检测平台,提升新材料发展能级,助力两江新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政策。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两江新区重点发展方向的新材料企业,经认定,给予以下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一)在约定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新产品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进行首次产业化,且在约定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两江新区重点发展方向及下列条件的新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经认定,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每年按其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研发创新投入支持:
(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二)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占年度营业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
对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两江新区重点发展方向的新材料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以下综合贡献支持:
(一)投资额为5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运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二)投资额为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运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三)投资额为1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运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四)投资额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自约定投产(运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第四条 对新建或新引进新材料测试评价、认证、模拟验证、研发、成果转化产业服务平台,自购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自购设备总额的20%予以支持。对单个平台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新引进的符合两江新区重点支持方向的新材料企业租用厂房或楼宇的,经认定,给予相应项目发展载体支持:
(一)租用厂房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综合贡献度大小,按当年度其实际缴纳租金的50%-100%予以支持,支持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需企业自行装修,可按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装修标准一次性给予装修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但对生产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租用楼宇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综合贡献度大小,按当年度其实际缴纳租金的50%-100%予以支持,支持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按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计算,每年获得租金支持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人,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如需企业自行装修,可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装修标准一次性给予装修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两江新区重点发展方向的新材料企业,经认定,对约定年限内企业所获得的贷款,以同期LPR(一年期)的50%为最高限,按照其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累计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获得上市公司、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迁入两江新区直管区域的,经认定,按照其所获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支持。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两江新区重点发展方向的新材料企业,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以上,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10%的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产业人才支持。其中,对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给予产业人才支持的人数最多不超过该机构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的20%。

附则

第八条 本专项政策下项目涉及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出强度应不低于1000万元/亩,税收强度应不低于30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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