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年第 45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 年第 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规定制定的专项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5月9日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
2024年3月17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废止,替代版本为《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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