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
一、申报主体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注册在朝阳区;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设立或备案成立;
3.《朝阳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对应政策条款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机构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注册在朝阳区的投资机构、基金机构;
2.《朝阳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对应政策条款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3.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朝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二、支持方向
第一条 树立朝阳区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全面建设首都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着力打造国际一流的金融发展营商环境,重点吸引和支持注册纳税在朝阳区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国际金融组织、金融基础设施、重点要素市场、上市和拟上市企业、优质私募基金等各类机构和组织,持续构建国际化、功能化、融合化、多元化的金融产业体系。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落户,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在朝阳区新设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给予2500万元。具体为: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上、3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30亿元以上的,给予2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于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中外合资以及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不足1亿元的,可按照1亿元标准执行。对在朝阳区新设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其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为:对在朝阳区新设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银行二级分行,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对金融机构给予增资奖励。对区内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一次性增资10亿元以上、10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增资10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朝阳区持续稳定发展,对金融机构给予稳定发展奖励。对在朝阳区规范经营的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发展1年以上的,经综合评价认定符合标准的,可申请6次稳定发展奖励,每家机构每次补贴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加大项目投资引导力度,对投资机构给予支持。
项目投资奖励。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参与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对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在朝阳区新设备案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在支持朝阳区科技、金融、文化创意等服务业以及集成电路、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过程中,根据其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30 亿元(含)-50 亿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00万元;5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750万元。
项目退出奖励。对于在朝阳区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含QFLP试点基金)实现项目退出时,根据机构综合影响力、对区域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对区域高精尖产业的引导作用等予以奖励。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企业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合伙企业的管理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第六条 加快推动金融领域“两区”建设,打造国际金融开放前沿区。不断推进金融领域扩大开放,大力吸引创新性、引领性项目落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探索拓宽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开放渠道。落实国际收支便利化改革措施,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扩展跨境人民币使用场景。鼓励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两区”试点业务,持续推动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等政策试点落地,服务首都金融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打造一流优质的金融业营商环境。打造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深化落实“服务包”与“服务管家”工作机制,对重点金融机构加强“一对一”精准服务,切实解决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问题困难。加强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主要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对标对表持续提升区域发展环境。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在人才评选、人才引进等重点领域为金融机构人才协调相关事宜,提供服务保障。推动国际人才社区、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人才交流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为海外金融人才提供国际化优质服务。
第八条 对知名度高、功能性强、在推动朝阳区金融产业发展过程中能够起到关键作用的、以及符合区域金融业发展定位重点引入或重点扶持的机构或组织,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政策支持。对朝阳区金融产业发展起到突出作用的产业服务平台、宣传推介活动、重点金融论坛、课题研究和上市培育项目等,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由金融产业引导资金列支相关经费。
三、其他事项
(一)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受理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并进行初审,经区级相关会议审批后兑现。
(二)企业在申请相关奖励资金时,应如实准确提供申请材料,涉及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政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追回奖励资金。本措施由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持牌金融机构相关政策 010-65978909-832/851
投资机构、基金机构相关政策010-650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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