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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X批“2+5”重点人才计划 “天山英才”培养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科技创新团队项目 申报指南

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市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22〕8号),按照《自治区“天山英才”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新科智字〔2024〕10号)有关规定,经报请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开展第三批“2+5”重点人才计划“天山英才”培养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申报遴选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对象
紧紧围绕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在油气生产加工、煤炭煤电煤化工、绿色矿业、粮油、棉花和纺织服装、绿色有机果蔬、优质畜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生命健康、生态环境等领域,重点支持一批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
面向全疆(自治区、兵团、中央驻疆单位)实行公开申报,注重向科研一线和企业科技人才倾斜。申报人所在单位(依托单位)应为在疆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实行负责人制的中央驻疆单位,以及疆内企事业单位在疆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申报人所在单位(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在新疆注册满2年(注册时间在2022年6月1日之前)。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具有中国国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身体健康。申报人应在符合条件的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目前全时在职在岗(疆外“人才飞地”的申报人须直接与疆内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且创新成果归属疆内单位所有),并同时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1.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能聚焦体现新疆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集群发展需要。
2.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业内认可度高、影响力大,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
3.坚守科研一线,具有较强的领军才能和科研组织能力,能够解决自治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
4.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可不受职称限制),申报当年不超过55周岁(1969年6月1日以后出生)。
5.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具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经历。
(二)青年拔尖人才
1.基础研究人才。①研究方向具有相对优势、取得一定学术成就,得到国内外同行认可。②突出原始创新,能从新疆产业发展需求中凝练重大科学问题,获得新知识,提出新原理,建立新方法,从源头和底层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③具有一定科研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全职潜心研究。④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申报当年不超过45周岁(1979年6月1日以后出生)。⑤具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除外)、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部级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经历。
2.青年科技创新人才。①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重点领域崭露头角,在新疆优势特色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前沿取得较高水平,具有较大发展潜力。②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可不受职称限制),申报当年不超过45周岁(1979年6月1日以后出生)。③具有参与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工程项目的经历。
3.青年科技创业人才。①为企业的主要创办人或研发团队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创新创业方向符合新疆优势特色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申报当年不超过45周岁(1979年6月1日以后出生)。③所在企业应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疆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④企业至少拥有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4.基层科技骨干人才。①地州市(师市)、县市区(团场)所属企业、科研机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以注册地为准)中从事科技创新、科技服务、科技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②从事的科技活动属于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③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申报当年不超过45周岁(1979年6月1日以后出生)。
(三)科技创新团队
1.创新团队研究方向聚焦新疆特色优势现代化产业集群发展,创新业绩突出,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能够解决新疆重点产业共性和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在原创性引领性技术研发上取得突破,新成果、专利转移转化能力强;开展全链条技术开发和示范应用,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围绕科技前沿和发展战略,开展基础性、探索性、创新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
2.创新团队结构稳定、专业合理,成员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核心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不超过10人,团队整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0名。每个支持周期,核心成员仅允许参与申报一个创新团队。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可共同组建优势团队联合申报,跨机构、区域、领域、专业开展合作和产学研协同创新。
3.团队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企业可适当放宽职称限制),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经历。
4.团队负责人不超过57周岁(1967年6月1日以后出生),核心成员不超过50周岁(1974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成员不超过45周岁(1979年6月1日以后出生)。
5.团队负责人须在职在岗。团队核心成员中依托单位人员数量不低于核心成员总人数的60%,团队依托单位以外的核心成员应与依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期限覆盖项目执行期),除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外,还应明确成果使用、处置及收益分配。
6.团队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在疆内注册满2年,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能为团队创新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研发设备及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创新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至少拥有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等),达到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或属于填补国内研究领域技术空白,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并能实现产业化。
7.团队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2022、2023年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依托单位自筹经费与财政拨款比例不低于2∶1。单位自筹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依托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部分。
(四)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申报。
1.已申报其它第三批自治区“2+5”重点人才计划的。
2.已入选第一批、第二批自治区“2+5”重点人才计划且在支持期内的。
3.用人单位(依托单位)到期未验收的人才计划累计超过3项的。
4.已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且正在实施期内的(实施期满后,入选国家领军人才层次的可申报自治区“2+5”重点人才计划创新团队项目,入选国家青年人才层次的可申报自治区“2+5”重点人才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除外),以及援疆专业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等援派和挂职人员。
6.同一申报主体内容相近的项目,已申报其他人才计划或科技计划的。
7.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低于或者接近国家、自治区已立项项目的。
8.申报主体在财政资金专项审计、巡视等检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者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列入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三、申报程序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科技创新团队项目人选确定,一般须经以下程序。
(一)发布指南。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兵团科技局制定申报指南,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在自治区、兵团有关媒体和平台公开发布。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网站(kjt.xinjiang.gov.cn)中“天山英才”培养计划管理系统或兵团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124.117.240.66:8020)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申报的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依托单位)进行单位注册,获得单位账号后,方可建立用户账号。
网上在线申报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10∶00至2024年7月29日20∶00。
(三)单位推荐。用人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进行广泛组织动员,采取同行专家评议等形式,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自选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初步推荐人选。经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报评审系统中通过推荐人选材料。
(四)主管部门推荐。自治区(兵团)各委、办、厅、局,各地州市(师市)科技局,已授予自治区科研项目归口管理权限的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在申报评审系统中对所辖用人单位(依托单位)初步推荐人选材料的真实性、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将通过人选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兵团科技局)。
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20∶00。
(五)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兵团科技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查重,查重后邀请疆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的能力素质、创新创业项目的目标任务和资金用途等进行综合评审。
对新疆自贸试验区单设评审通道给予专项支持,对南疆五地州单列评审名额给予倾斜支持。
(六)人选确定。自治区科技厅统一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进行初审后,召开厅党组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建议入选人员名单和经费资助额度,在一定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兵团科技局)印发入选通知,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支持资金。
(七)签订任务书。自治区科技厅(兵团科技局)、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依托单位)与入选人员(团队)签订任务书,明确目标任务及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建立培养档案,严格组织实施。

四、支持措施
对按程序遴选确定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由新疆人才发展基金给予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根据评审得分或等次分级分类确定,支持周期一般为3年,资金分年度拨付。其中: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每人每年最高可给予200万元支持经费,青年拔尖人才每人每年最高可给予100万元支持经费,科技创新团队每年最高可给予200万元支持经费。
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培养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和个人奖金。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支持经费最高可提取30%作为政府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团队成员的个人奖金由团队负责人进行分配)。其余支持经费用于完成任务书中所约定的创新创业项目内容,原则上由培养人选自主支配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须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财教〔2023〕4号)规定执行。资助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
用人单位(依托单位)应建立培养档案,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在科研条件、资源共享、培训交流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对申报材料、初步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术规范等有关情况严格审核把关。
(二)用人单位(依托单位)要切实负担起人才推荐、培养、使用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申报人选资格条件审核把关,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只公示人选姓名、单位,不得公示人选其他个人身份信息。用人单位(依托单位)须按照《新疆人才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新财规〔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的人才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三)用人单位(依托单位)与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科技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审查和过程管理。指导申报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与信息真实有效。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科研失信行为的,取消申报人资格,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和用人单位(依托单位)进行处理。对于组织不力、把关不严、审核不到位的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下一年度限额推荐等处理。
(四)经过相关程序认定有涉密内容的项目不通过网上申报,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引进智力与人才服务处或兵团科技局基础研究与人才处。
(五)凡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需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并及时进行登记。
(六)用人单位(依托单位)及申报人须分别签署自治区“天山英才”培养计划科研诚信承诺书。
(七)未尽事宜由自治区科技厅、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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